索引号: | bdc-2017-00039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不动产异议登记
1 异议登记
1.1 异议登记
1.1.1 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1.2 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1.1.3 申请材料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2 注销异议登记
1.2.1 适用
1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 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1.2.2 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1.2.3 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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