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37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不动产更正登记
1 更正登记
1.1 依申请更正登记
1.1.1 适用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1.2 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1.1.3 申请材料
申请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2 依职权更正登记
1.2.1 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1.2.2 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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