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36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地役权注销登记
1.1 注销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 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 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1.1.2 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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