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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dc-2017-00036 发布机构: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8-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地役权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7-08-02 【字体:

1.1 注销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1.1.2 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证明;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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