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35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地役权变更登记
1.1 变更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共有性质变更的;
3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 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 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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