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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dc-2017-00033 发布机构: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8-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7-08-02 【字体:

1.1 变更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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