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30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1.1 注销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集体土地灭失的;
2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 申请主体
按1.1.2条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证明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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