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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dc-2017-00030 发布机构: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8-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7-08-02 【字体:

1.1 注销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集体土地灭失的;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 申请主体

   1.1.2条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证明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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