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29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1 变更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 申请主体
按1.1.2条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证明材料;
5 不动产权籍变更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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