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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dc-2017-00029 发布机构: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8-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7-08-02 【字体:

1.1 变更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 申请主体

1.1.2条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证明材料;

不动产权籍变更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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