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27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抵押权首次登记
1.1 首次登记
1.1.1 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1.2 抵押财产范围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 海域使用权;
4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1.1.3 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 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 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1.1.4 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1.5 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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