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25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抵押权注销登记
1.1 注销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 主债权消灭的;
2 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1.1.2 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1.1.3 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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