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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dc-2017-00024 发布机构: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8-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抵押权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7-08-02 【字体:

1.1 变更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 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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