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22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地役权转移登记
1.1 转移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1.1.2 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1.1.3 申请材料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转移合同;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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