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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dc-2017-00022 发布机构: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8-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地役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17-08-02 【字体:

1.1 转移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1.1.2 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1.1.3 申请材料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证明;

地役权转移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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