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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dc-2017-00019 发布机构: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8-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17-08-02 【字体:

1.1 转移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依法继承;

分家析产;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操作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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