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17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1.1 转移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 土地调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 申请主体
按1.1.2条的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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