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14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地役权首次登记
1.1 首次登记
1.1.1 适用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 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 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 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 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1.1.2 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地役权合同;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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