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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dc-2017-00011 发布机构: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8-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发布时间:2017-08-02 【字体:

1.1 首次登记

1.1.1 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1.2 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1.1.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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