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210020602/201601051707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1-05
标  题: 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县中央财政移民搬迁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环政发〔2016〕2号 发布日期: 2016-01-05
有 效 性: 有效

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县中央财政移民搬迁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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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环县中央财政移民搬迁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5日


环县中央财政移民搬迁补助项目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中央财政移民搬迁补助项目(以下简称“移民补助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和《甘肃省中央财政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补助项目是省财政厅安排我县用于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示范区的中央财政补助项目。

第三条  移民补助项目以支持我县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示范区改善移民生产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和后续产业发展为重点,与精准扶贫政策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规划》相衔接,与小城镇、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移民补助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  乡镇政府是移民补助项目实施的主体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批复的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四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建设项目合同制)进行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和调整建设内容。

第六条  乡镇政府是移民补助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落实任务,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全程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标准、进度和施工安全。

第七条  县移民补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项目工程顺利实施。

第八条  移民补助项目建设实行公示制。有关乡镇要将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以张贴公告、信息平台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地设置公示牌,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项目工程进度实行月报制度,乡镇政府应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展、资金使用等信息报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条  移民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甘肃省中央财政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支付前必须向县财政局(农业股)报送项目前期、施工和竣工等各个环节的所有工程资料,然后按工程形象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申请支付资金。资金支付必须和项目批复的内容一致,严禁发生滞留、挪用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移民补助项目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后,乡镇政府负责做好项目工程扫尾工作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按规定审核出具财务决算批复和审计报告)以及工程技术资料完善整理等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移民补助项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乡镇政府组织自检,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向县领导小组提出交工报告,县领导小组组织专项检查后申请市级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初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达标。初查验收通过后,申请省财政厅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移民补助项目持久发挥效益。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对移民补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和纠正。

第十五条  移民补助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的,不得用移民补助资金支付,其投资由乡镇自行承担并调减原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对移民补助项目工程因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县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环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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