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020604/202505271705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 标 题: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草羊产业村级产业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环政办发〔2025〕17号 | 发布日期: | 2025-05-27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草羊产业村级产业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环县草羊产业村级产业指导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
环县草羊产业村级产业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草羊产业村级产业指导员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提升动物防疫服务水平,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草羊产业村级产业指导员(以下简称产业指导员),是指村级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畜牧技术指导及政府履职所需协助性服务的工作人员。本办法适用于环县辖区内产业指导员的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县级引导、乡镇主体、村级协助、精准服务、注重实效、依法保障”的原则,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指导规模养殖场程序化免疫、承担养殖户强制免疫和因病设防免疫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开展消毒灭源,协助县乡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病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处置、扑灭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填写免疫档案、规范使用和保管防疫物资及疫苗。
第五条 为养殖场(户)及合作社提供科学养殖、饲草料配方、二元杂交、新品种示范推广和疾病防治等技术服务,并做好畜牧产业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第六条 协助做好调入动物落地监管和调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保障动物合法健康、有序移动;协助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协助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收集处置规范。
第七条 负责产业发展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重点做好畜禽存栏数量、出栏数量、牧草种收加工、合作社运行、标准化湖羊自养户培育情况等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并为养殖户提供产销对接服务。
第八条 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养殖场(户)保险购买和理赔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产业指导员的考核管理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 各乡镇根据行政村畜禽饲养量和工作需求,在确保防疫质量情况下,确定村级产业指导员的聘用人数。
第十一条 产业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三)热爱动物防疫及产业技术服务工作,熟悉《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45周岁。有一定兽医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可适当放宽至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55周岁。
(五)能掌握网络自动化办公程序,运用电脑、手机开展产业数据填报等。
第十二条 村级产业指导员坚持“乡聘村用”,聘用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不合格的不再聘用。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产业指导员考核和管理,为其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产业指导员必须到村到户开展工作,每年在村上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60个工作日(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因病因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按程序向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的考核实施细则,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 产业指导员定期向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产业指导员主动和养殖场(户)沟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入户调查、查看资料、养殖户访谈等。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动物防疫方面(考核占比80%)。全年强制免疫坚持按照“应免尽免、不留空挡”原则,免疫服务范围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因病设防病免疫达到县、乡业务部门要求完成的指标任务,查看免疫档案填写,防疫物资及疫苗使用和保管是否规范,并进行养殖户满意度测评。
(二)技术服务方面(考核占比5%)。围绕科学养殖、二元杂交等开展,进村入户查看养殖场户是否按配方进行科学饲养、规模场是否分圈养,饲草料配方是否科学高效等。查看肉羊二元杂交工作记录,入户核查养殖场户繁活的杂交羔羊、引进的良种种羊及羊只改良情况。
(三)村级协检方面(考核占比5%)。围绕产地检疫、落地监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开展,具体包括:产地检疫工作是否在申报时限内协助办结;落地监管工作是否按既定程序落实到位;病死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否及时收集并按程序无害化处理;工作记录及台账是否规范、完整填写。
(四)信息联络方面(考核占比5%)。围绕数据质量、业务能力、协作能力等方面开展,具体包括:上报的畜牧数据(如存栏量、出栏量)等是否准确;填报数据是否及时;上报的畜禽种类是否完整;是否建立健全了村级畜牧统计台账;台账记录是否规范、清晰,便于核查;是否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畜牧业生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保险协理方面(考核占比5%)。围绕保险标的核定、耳标佩戴、数据统计汇总、配合保险理赔等方面开展,具体包括:应保数量核定是否真实、保险耳标佩戴率是否达标、保险数据统计是否及时完整、配合理赔是否及时到位。
第四章 培训与提升
第二十条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对产业指导员培训并进行考试,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在春、秋两季防疫开始前对产业指导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培训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二)防疫和消毒技术及实操;
(三)安全防护、档案填写;
(四)疫情报告、防控及应急处置;
(五)饲养管理,饲草料加工、品种改良;
(六)电子检疫出证申报及“牧运通”系统操作和快速检测试剂盒等新设备操作培训。
第二十二条 每年选派若干优秀产业指导员到大中专院校进行培训提升,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加入,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促进队伍年轻化、专业化。
第五章 惩处与解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
(二)工作失误造成疫情扩散或养殖户上访等不良后果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违反工作纪律的;
(六)其他情形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章 安全与防护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为产业指导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完成下一年度保险的续保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产业指导员的安全管理,避免因斗殴、醉酒、吸毒等行为导致出现意外伤害。
第二十六条 产业指导员在动物防疫和羊只采血等工作中必须做好自身防护,减少人畜共患病的传播风险,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组织村级产业指导员进行人畜共患病检测。
第七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七条 坚持“政府部门保密度,产业指导员保质量”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县畜牧兽医局加强对乡镇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养殖户发挥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密切配合和监督产业指导员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产业指导员防疫服务费坚持“以畜定费、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分级统筹、保障供给”的原则,县财政提供定额补助,剩余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筹或通过村集体经济收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动物防疫、流行病学调查、消毒灭源等动物疫病防控措施技术指导和疫苗、防疫物资等保障供应。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产业指导员的考核结果与其服务费挂钩,对优秀村级产业指导员优先续聘,获得外出学习资格和适当资金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