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210020604/202505271705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5-27
标  题: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草羊产业村级产业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环政办发〔2025〕17号 发布日期: 2025-05-27
有 效 性: 有效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草羊产业村级产业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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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环县草羊产业村级产业指导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任务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27

 

 

环县草羊产业村级产业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草羊产业村级产业指导员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提升动物防疫服务水平,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草羊产业村级产业指导员(以下简称产业指导员),是指村级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畜牧技术指导及政府履职所需协助性服务的工作人员。本办法适用于环县辖区内产业指导员的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县级引导、乡镇主体、村级协助、精准服务、注重实效、依法保障的原则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指导规模养殖场程序化免疫、承担养殖户强制免疫和因病设防免疫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开展消毒灭源,协助县乡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病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处置、扑灭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填写免疫档案、规范使用和保管防疫物资及疫苗。

第五条  为养殖场(户)及合作社提供科学养殖、饲草料配方、二元杂交、新品种示范推广和疾病防治等技术服务,并做好畜牧产业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第六条  协助做好调入动物落地监管和调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保障动物合法健康、有序移动;协助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协助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收集处置规范。

第七条  负责产业发展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重点做好畜禽存栏数量、出栏数量、牧草种收加工、合作社运行、标准化湖羊自养户培育情况等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并为养殖户提供产销对接服务。

第八条  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养殖场(户)保险购买和理赔工作。

 管理与考核

 产业指导员的考核管理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各乡镇根据行政村畜禽饲养量和工作需求,在确保防疫质量情况下,确定村级产业指导员的聘用人数。

第十  产业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三)热爱动物防疫及产业技术服务工作,熟悉《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45周岁。有一定兽医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可适当放宽至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55周岁。

(五)能掌握网络自动化办公程序,运用电脑、手机开展产业数据填报等。

十二  村级产业指导员坚持“乡聘村用”,聘用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不合格的不再聘用。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产业指导员考核和管理,为其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  产业指导员必须到村到户开展工作,每年在村上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60个工作日(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因病因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按程序向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  考核实行百分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的考核实施细则,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  产业指导员定期向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  产业指导员主动和养殖场(户)沟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  考核方式。入户调查、查看资料、养殖户访谈等。

十九  考核内容包括:

(一)动物防疫方面(考核占比80%。全年强制免疫坚持按照应免尽免、不留空挡原则,免疫服务范围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因病设防病免疫达到县、乡业务部门要求完成的指标任务,查看免疫档案填写,防疫物资及疫苗使用和保管是否规范,并进行养殖户满意度测评。

(二)技术服务方面(考核占比5%)。围绕科学养殖、二元杂交等开展,进村入户查看养殖场户是否按配方进行科学饲养、规模场是否分圈养,饲草料配方是否科学高效等。查看肉羊二元杂交工作记录,入户核查养殖场户繁活的杂交羔羊、引进的良种种羊及羊只改良情况。

(三)村级协检方面(考核占比5%)。围绕产地检疫、落地监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开展,具体包括:产地检疫工作是否在申报时限内协助办结;落地监管工作是否按既定程序落实到位;病死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否及时收集并按程序无害化处理;工作记录及台账是否规范、完整填写。

(四)信息联络方面(考核占比5%)。围绕数据质量、业务能力、协作能力等方面开展,具体包括:上报的畜牧数据(如存栏量、出栏量)等是否准确;填报数据是否及时;上报的畜禽种类是否完整;是否建立健全了村级畜牧统计台账;台账记录是否规范、清晰,便于核查;是否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畜牧业生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保险协理方面(考核占比5%)。围绕保险标的核定、耳标佩戴、数据统计汇总、配合保险理赔等方面开展,具体包括:应保数量核定是否真实、保险耳标佩戴率是否达标、保险数据统计是否及时完整、配合理赔是否及时到位。

 培训与提升

第二十条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对产业指导员培训并进行考试,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在春、秋两季防疫开始前对产业指导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二十  培训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二)防疫和消毒技术及实操;

(三)安全防护、档案填写;

(四)疫情报告、防控及应急处置;

(五)饲养管理,饲草料加工、品种改良;

(六)电子检疫出证申报及牧运通系统操作和快速检测试剂盒等新设备操作培训。

第二十  每年选派若干优秀产业指导员到大中专院校进行培训提升,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加入,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促进队伍年轻化、专业化。

 惩处与解聘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

(二)工作失误造成疫情扩散或养殖户上访等不良后果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违反工作纪律的;

(六)其他情形不能胜任工作的。

 安全与防护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为产业指导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完成下一年度保险的续保工作。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产业指导员的安全管理,避免因斗殴、醉酒、吸毒等行为导致出现意外伤害。

第二十  产业指导员在动物防疫和羊只采血等工作中必须做好自身防护,减少人畜共患病的传播风险,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组织村级产业指导员进行人畜共患病检测。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  坚持政府部门保密度,产业指导员保质量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县畜牧兽医局加强对乡镇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养殖户发挥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密切配合和监督产业指导员工作。

第二十  产业指导员防疫服务费坚持以畜定费、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分级统筹、保障供给的原则,县财政提供定额补助,剩余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筹或通过村集体经济收入解决。

二十九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动物防疫、流行病学调查、消毒灭源等动物疫病防控措施技术指导和疫苗、防疫物资等保障供应。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产业指导员的考核结果与其服务费挂钩,对优秀村级产业指导员优先续聘,获得外出学习资格和适当资金奖励。

   

第三十  本办法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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