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020604/2025041017046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发布机构: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4-10 |
| 标 题: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环政办发〔2025〕7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10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环县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全面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甘肃省公路条例》和《甘肃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权责清晰、多方共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实现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的目标。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础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
二、主要工作
(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靠实主体责任。县交通运输局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不含砂砾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县农村公路大中修、小修保养、改(扩)建、危桥改造等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环境整治、绿化保洁、扫雪除冰、信息上报、信访以及村组砂砾路的养护工作。同时,涉及油田、新能源、重大项目施工的乡镇要按照“企地共养,合作共赢”的原则,督促企业履行所通行道路养护责任。新建村组道路竣工验收后,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管理养护备案工作。
2.严格执行“路长制”。按照“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要求,严格执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设立县级总路长,县级路长由县长担任,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乡、村级路长分别由乡镇长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辖区内道路的日常管理、路域环境整治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3.引导乡村两级积极参与。乡镇、村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按照“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开展管养工作,发挥群众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形成全社会共同爱路护路格局。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实行“政府统筹、多方筹措、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财政根据通车总里程筹措,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灾毁路段应急抢险修复工程所需资金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村组砂砾路养护资金由乡村自筹。按照《甘肃省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办法(试行)》规定,村级护路员每人每月补贴不少于500元,按月发放。
2.拓宽养护资金筹措渠道。按照“共享共养,企地共赢”的原则,县石化办、县工信局要积极争取石油、煤炭、新能源开发企业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甘肃省公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和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研究风电企业缴纳道路修复还建资金的会议纪要》(环政办纪发〔202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石化办负责督促境内石油开发企业按规定、按标准交纳农村公路养护费。县工信局负责督促境内煤炭、风电、光电等资源开发企业,与县交通运输局签订公路修复还建协议,按照柏油路、水泥路50万元/公里,砂砾路30万元/公里标准,将公路修复还建资金存入县财政局指定账户;施工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对损毁路段按原有技术标准进行修复还建,经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修复还建资金;企业未对损毁公路修复还建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使用修复还建资金进行修复还建。乡镇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力量捐赠资金,努力拓宽养护资金筹措渠道。
3.强化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按照道路里程、等级统一编制预算,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的90%拨付县交通运输局,预留10%的资金作为“以奖代补”资金及业务培训资金,结余资金可作为下一年养护经费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对上级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三)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加强日常管理养护。县交通运输局每年组织举办一至两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技术水平。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和桥涵的日常巡查、定期不定期检查,特殊路段应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和上报路面病害、安全隐患等问题;对于乡镇上报的隐患问题,县交通运输局要接到一处、处置一处,确保隐患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隐患”。
2.加强养护维修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乡镇排查台账及路况技术评定结果,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公路(不含砂砾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乡村要全力配合,确保工程顺利施工。管养责任单位对短时难以恢复通行的损毁路段,应当设立醒目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3.加强路政执法管理。按“县统筹、乡管理、村监督”的模式,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信息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行使公路路政等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各乡镇对辖区内发现侵占路产路权、损坏公路及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需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单位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还建资金;因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告知并协助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处理,由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修复还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乡(镇)长为成员的环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二)通力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乡镇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农村公路管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沟通衔接,通力协作配合,不断提升全县农村公路管养质效,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乡镇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相关措施和管护责任,不断增强全县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同时,要畅通意见表达渠道,积极回应各方合理关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