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0206000/202105230011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 标 题: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环县境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划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环政办发〔2021〕21号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环县境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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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和《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2020年11月16日国家文物局审议通过)的相关要求,现对全县境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予以公布。请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靠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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