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0-00117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20-05-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关于《环县县外调入动物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羊产业是环县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是全县打赢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首位产业。通过近年来对动物卫生监督案件的办理和对布病等动物疫病高发地区的走访调查发现,但凡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布病等人畜共患疫病高发地区均有违规调引情况。为切实保障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成果,从源头上杜绝输入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和传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四)《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三、主要内容
《环县县外调入动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分总则、职能职责、一般规定、备案程序、调入监管、违法责任、附则七大部分。
(一)职能职责。共4项工作,一是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县外调入动物的备案管理工作;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畜牧兽医局实施县外调入动物的备案管理工作;三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县境外调运动物的备案、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四是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具体负责调入动物的检查、检疫、采样、消毒和强制补免及隔离饲养观察等工作。
(二)一般规定。共3项工作,一是县外调引动物的单位或个人调引前须事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取得《环县县外调入动物备案单》后方可从事调引活动;二是县外调引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条件(第九条);三是在与临县交界的曲子等12个乡镇设立动物调入指定通道,由乡镇兽医站承担外县调入动物下道检查、消毒等工作(第十二条)。
(三)备案程序。共3项工作:一是申报。调运人在调运前向村产业指导员报告,产业指导员整理收集相关资料后上传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申请备案;二是审核。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在收到调引申请后,当日内对调运人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扫描件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三是备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当日对调运人的备案申请进行复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即时登记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法补正或经补正仍然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不予备案的决定当面通知申请人。
(四)调入监管。一是严格经指定道口进入。调运人须持调出地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环县县外调入动物备案单》主动向环县城北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或指定道口报验,主动接受检查和车辆消毒;二是必须严格进行隔离观察(第十六条);三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县外调入动物中途随意装卸。
(五)违法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从县外调入动物,或调入后不及时报检、不进行隔离观察而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2.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县外违规调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 对调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或未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之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调运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4. 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5. 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及其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给予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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