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18-10051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8-12-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18〕84号 | 所属主题: | 环政发 |
关于印发《环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各单位:
《环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环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促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环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其他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代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统计、工信、督查考核、法制等部门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列席会议,议题汇报根据需要安排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五条 邀请县人大、县政协一名领导列席会议。
第六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学习重要法律法规;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需要提交县委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听取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及乡镇政府重要工作汇报,讨论研究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审定县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安排意见,审定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报告、讲话,研究决定重要的组团出访事项;
(七)决定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研究人事任免等事项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一律不上会。
第十条 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做好基础准备工作,由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会议广泛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并签字后,及时送县政府办公室汇总,由县长(代县长)审定,并根据议题确定会议。
第十一条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工作的议题,议题牵头承办单位应事先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由牵头承办单位分管副县长和涉及单位分管副县长共同召集会议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律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议题涉及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问题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议题申报单位要填写《环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单》,对会议材料要认真负责,精心修改,限定篇幅,保证质量;有关说明材料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要简明扼要,不得夹附与议题无关的材料、资料。会议正式确定后,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和人数印制议题材料。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人必须熟悉议题情况,准确掌握有关数据,汇报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一般在会前3至4日作出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主任外出期间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会议日期确定后,制作《环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单》,下发会议通知,靠定参会领导。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会前10分钟进入会场,关闭通讯工具或调到静音。参加审议议题的人员按通知时间在会场外指定地点签名领取审议材料、等候,由会议工作人员通知按次序进入会场,不得迟到。
第十八条 会议议定事项一般由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形成决议。决议一旦形成原则上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会议组织人员负责会场秩序、会场内外准备和衔接工作。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请示汇报工作或请出参加会议人员。
第二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除参加国家、省市和县委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出访、在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缺席会议,须提前请假。其中,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向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请假;其他列席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具体原因,明确代为列席人员。与议题有关组成人员非因特殊原因外,不得缺席。
第二十一条 会场内不得喧哗,不得接打电话,不得交头接耳。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五章 会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按照会议精神起草,应于会后次日按行文程序送各副县长审签后,由县长(代县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县督查考核局、信息督查室对牵头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议定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一般于会议召开后1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议题,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原则通过不需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议当日或第2个工作日内送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签发;
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签发;
原则通过需作重大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签发。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3月31日印发的《环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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