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3-00030 | 发布机构: | 环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1-12-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发〔2021〕104号 | 所属主题: | 环政发 |
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2021年12月24日十九届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环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24日印发的《环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环政发〔2019〕84号)同时废止。
环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环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中央、省、市和县委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确保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坚持人民至上,把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坚持依法行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民主决策、履行职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坚持改进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各项规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发扬严细实快、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五、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七、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县长或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管。
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务实为民、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九、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研判,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优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三、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环县。
十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十八、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九、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重大规划,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县政府在推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事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四、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有效推动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动“放管服”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对于重大政务舆情,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及时指导乡镇和部门提出回应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明确责任,限时办结,按程序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认真整改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安排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三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其他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学习重要法律法规;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研究需要提交县委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听取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及乡镇政府重要工作汇报,讨论研究请示的重要事项;审定县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安排意见,审定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报告、讲话;决定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议题严格执行“三个不予上会”,即:未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的议题,不予上会;涉及多个部门工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不予上会;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未经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不予上会。
三十八、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沟通重要情况,研究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其他需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十九、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十、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确因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陪同上级领导调研、处理特殊重要公务或因病必须请假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事由并履行请假手续。在休假或请假期间,接到县政府重要会议通知且本人必须参加的,原则上要终止休假或请假,立即返回参会。请假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不得自行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会。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形成后,参加会议的副县长应及时会签,由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十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参会规模,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召开其他部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县性会议;部门系统内的业务会议,原则上不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所有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控制会议时间,提高会议实效。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确需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同志的,可在报送时单独附函予以说明。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应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四、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五、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四十六、公文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批办件,涉及政策性、综合类文件等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四十七、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四十八、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区或市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县长会签。
四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五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数字政府和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健全电子公文传输、处理、管理机制,提高公文运转效率,逐步实现公文运转电子化。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省、市、县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一)下列事项必须向县政府请示:⑴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规划、计划;⑵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重要信息;⑶应急事件信息;⑷涉及本县的重大舆情信息;⑸重大灾情、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信息;⑹重大安全事件信息;⑺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⑻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的争取和分配事项;⑼应向县政府请示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必须向县政府报告:⑴本乡镇、本部门重点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进展及完成情况;⑶涉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的实施方案、进展及完成情况;⑷列入县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进展及完成情况;⑸中央、省、市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进展及完成情况;⑹上级部门督办事项和督查检查反馈问题的工作进展和整改落实情况;⑺本乡镇、本部门涉及人员、资产、资金分配、规划布局调整的方案;⑻本乡镇、本部门发生的突发应急事件;⑼单项工作在本行业受到的奖惩情况;⑽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本行业的重要政策;⑾应向县政府报告的其他事项。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工作程序,需请示报告的事项,乡镇、部门必须召开相关会议研究,重大事项要提出解决方案,报分管副县长研究决定或向县长报告,必要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坚持第一时间请示报告,有法定时限要求的要在法定时限内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五十二、县政府重大项目、重大任务的落实,成立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方案,统筹抓好落实。
五十三、严格会议、文件审核把关,部门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必须提前筹备,会议文件材料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审定,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研究,找准问题根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由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审核把关,准备充分后再汇报分管副县长确定会议时间、制发文件。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照市上要求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紧急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五十七、各部门、各乡镇要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需要上报数据、会议材料、领导批办件、转办信访件等,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按期上报。县政府办公室要对所有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定期呈送县政府领导。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接待、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不得参与公款请吃和吃请。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指导,要突出解决实际问题,轻车简从,直接进村入户,在乡镇食堂、驻村工作队大灶或农户家中就餐的,必须按规定缴纳伙食费。
六十四、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五、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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