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1-00025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21-04-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发〔2021〕7号 | 所属主题: | 环政发 |
环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20〕60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限。全县草原防火期确定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森林防火期确定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防火责任。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县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各乡镇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对发生的火情,公安部门要迅速查清原因,加大对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
三、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吸烟、烧纸、烧香、野炊、爆破、射击、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扎实推进打击森林草原违法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要全力筑牢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和联防联保防线,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因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进入林区、牧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四、加强隐患排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防灭火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全面防范火灾发生。要充实巡查力量,加强日常巡护,突出重点部位,把握重点时段,管住重点人群,做好联防联护。对人员活动频繁区域、林草区道路两侧、电力设施周围秸秆、杂草等可燃物集中进行清理,形成安全隔离带,避免因串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全民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12119”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的宣传,组织好防火“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大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五进”宣传活动,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做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六、迅速报告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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