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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24-00051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23-05-14 废止日期:
文 号: 环政办发〔2023〕28号 所属主题: 环政办发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环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5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各单位:

    《环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4日



环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3部门应急协调联动

2.4 工作组及职责

3  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

3.1应急准备

3.2信息共享

3.3监测预报

3.4预警信息制作

3.5预警信息发布

3.6预警行动

3.7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分级

4.4响应启动

4.5响应措施

4.6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征用补偿

5.3 灾后理赔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交通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医疗保障

6.8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7.2  宣传和培训

7.3  预案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9.2 标准说明

9.3 预案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环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及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战略定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庆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庆阳市机构改革方案》《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环县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寒潮、霜冻、沙尘暴、高温、干旱、强对流(短时强降水、雷电、雷雨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病虫害等其他灾害的防范和应对,适用县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防为主、防救并举,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依法规范、联动有序。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3)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夯实应急减灾群众基础。

(4)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体制,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及时高效应对处置气象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设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县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必要时,提请县委书记任总指挥,县长任执行总指挥,县委、县政府各有关分管领导任执行副总指挥。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县文旅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环县分公司、中国移动环县分公司、中国联通环县分公司、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环县高铁站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承担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执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为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重要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及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建议;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开展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及气象灾害防御的评估总结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2.2 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3 部门应急协调联动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应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 (详见附件1),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4 工作组及职责

气象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气象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会商协调和应对处置会议、活动等;组织对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指导和监督应对处置资金的拨付使用。

(2)监测防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

参加单位: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环县分公司、中国移动环县分公司、中国联通环县分公司、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环县高铁站。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气象灾害的发展,防范因气象灾害所引发的山洪、城市内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发生,严防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实施应急除险,必要时组织涉险地区人员转移;对因气象灾害引发的重大地质和洪水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溃坝、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治理受灾河道,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处于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3)抢险救灾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受灾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开展受灾区域气象灾害监测,加强相关预警工作;组织专家组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开展灾情会商研判,提供决策咨询;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营救、疏散转移、临时安置、救济救助和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救灾装备、设备和物资,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动员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4)抢险技术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

参加单位: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调查、险情动态监测与处置、预警预报、抢险救援行动方案制定等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险情、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及建议;开展灾害点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开展水情、汛情、工情和气象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5)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关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协调生产、调集、转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现场供应;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交运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环县高铁站、受灾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维护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需要;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负责县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

(7)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武警中队、受灾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维护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和现场秩序,保障受灾区域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现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群众撤离转移、滞留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8)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参加单位:县工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受灾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统筹医疗卫生物资和力量支援抢险救灾,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9)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参加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环县分公司、中国移动环县分公司、中国联通环县分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通信、防汛等基础设施;调度应急通信、供电设备,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电力供应正常。

(10)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

参加单位: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评估。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由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

3.1  应急准备

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县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3.2  信息共享

气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铁路、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3  监测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收集和评估工作,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  预警信息制作

县气象局根据庆阳市气象灾害预警产品,加强会商,研判形势,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制作预警产品,并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部门间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重污染天气、中小河流洪水、森林草原火险等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5  预警信息发布

3.5.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相关单位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鼓励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规范传播预警信息,并对发布传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5.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3  发布途径

县气象局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

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政府相关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3.6  预警行动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预警级别,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7  预警解除

经综合分析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生气象灾害时,县气象局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并报告市气象局。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造成损失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委、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4.1.1  速报

有关乡镇、村、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气象灾害及气象灾害造成的次生、衍生灾害时,应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报告,必要时,可同时越级向县委、县政府上报。

发生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或因气象灾害造成有人员死亡、失踪的灾害事件,县委办、县政府办、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局、市气象局,45分钟内书面报告。

发生无人员死亡、失踪的一般气象灾害后,事发地乡镇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应急管理局、气象局速报有关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24小时内将灾情及其处置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的规模、伤亡人数、初判经济损失、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1.2  续报和终报

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续报和终报工作。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灾害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周边的自然地理环境、受灾建筑物、地形地貌,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气象灾害后,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及其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救治、转移安置、重点设施抢修维护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  响应分级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经相关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详见附件3)。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4.3.1  Ⅰ级响应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信号发布后,可能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县级气象灾害Ⅰ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与失踪6人以上、1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下的气象灾害。

4.3.2  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信号发布后,可能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县级气象灾害Ⅱ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5千间(或1千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下的气象灾害。

4.3.3  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信号发布后,可能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县级气象灾害Ⅲ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50间(或100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或1千户)以下的气象灾害。

4.3.4  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信号发布后,可能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县级气象灾害Ⅳ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因灾倒塌或损毁房屋50间(或100户)以下的气象灾害。

4.4  响应启动

4.4.1  Ⅰ级响应

达到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标准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报告县委、县政府,由县政府启动县级气象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请县委书记任总指挥,县长任执行总指挥,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任执行副总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并任命指挥和副指挥,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赶赴现场,调动各方抢险救援力量和资源先期处置险情灾情,并按规定将气象灾害情况速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市级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市级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委、县政府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对接保障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4.2  Ⅱ级响应

达到重大气象灾害标准后,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各方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组织指挥和协调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配合做好相关对接保障工作。

4.4.3  Ⅲ级响应

达到较大气象灾害标准后,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决定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各方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组织指挥和协调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配合做好相关对接保障工作。

4.4.4  Ⅳ级响应

达到一般气象灾害标准后,受灾地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时,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Ⅳ级应急响应措施,视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乡镇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应急处置工作(环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详见附件4)。

4.5  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分管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与气象局保持密切联系,高度关注气象灾害发展趋势,根据4.1信息报告中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灾情信息报送。

4.5.1  Ⅰ级响应

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向市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持;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态势,研究提出救援措施;

(3)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市级相关部门和邻近县政府给予援助;

(4)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调拨、运输应急物资,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组织清除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公安部门对通往受灾地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7)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8)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9)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4.5.2  Ⅱ级响应

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后,根据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县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5.3  Ⅲ级响应

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帮助受灾乡镇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受灾乡镇政府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等支援。

4.5.4  Ⅳ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政府请求,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后,给予必要人员、物资、装备等支援。

4.6  响应终止

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灾地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到灾害发生地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征用补偿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灾后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支付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乡要组织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气象工作站、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

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3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管制,优先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6.4  物资保障

县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人口数量和行业危险源等,制定抢险救灾应急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和补充等工作计划,完善物资调运机制。

6.5  资金保障

县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受灾地区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干扰破坏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持群众撤离和队伍转移秩序、保障安置点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6.7  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力量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应对气象灾害救治能力。

6.8  技术保障

鼓励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整合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隐患排查、风险识别、情景模拟、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综合降低气象灾害风险。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县气象局牵头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乡镇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预案有关要求,至少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见附件3。

9.2  标准说明

本预案中有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环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7日《环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关于印发〈环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环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 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3. 名词术语解释

4. 环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5. 环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图

6. 环县气象灾害信息报告表(样表)

7.  环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联络表

附件1

环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研判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其他灾害是否需要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回应舆论热点,开展舆论引导。

县发改局:组织编制或指导各乡镇编制气象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根据市和县级应急响应级别,争取和安排受损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应急抢险项目;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按照县应急管理局的调用指令,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后恢复教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的电力、煤炭、天然气及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督促工业企业做好厂区及周边道路的气象灾害隐患消除,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证救灾通讯畅通,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正常使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情况紧急时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协调灾后恢复生产资料、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督促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企业排除气象灾害安全隐患,落实防灾相关安全措施。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预测信息传达、转发给职责范围内的发电和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督促企业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组织公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和认定遇难者死因和身份,为群众提供身份证件补办等紧急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因气象灾害引起的地质灾害(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等)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协调解决抢险救援取土用地,指导做好取土用地和毁坏耕地复垦工作;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有关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草原设施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排查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协调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所辖直管危旧公房、廉租住房、公房优惠出售后公用部位的维修,防止倒塌;根据需要,协调做好建筑工地相关作业机械、人员的征调工作;适时负责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使用;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尽快恢复因灾受损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做好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通行协调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安全工作,开展病险水库等水利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灾害抢险、河道疏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和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工作;检查、监测灾区农村饮用水源,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工作;负责指导水利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联合县气象局发布中小河流洪水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调查核实农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做好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供求形势分析,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县文旅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协调组织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公益宣传活动,协助做好信息发布、舆情收集等工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报告灾情和公告通知,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督促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会同乡镇政府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疏散安置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助处理灾区境外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行业内基础设施安全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本系统受灾情况的核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遇有重大灾害性预警天气时,动员旅游车辆减少出行,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轻道路交通拥堵,减少安全隐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及时救援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协调开放有条件旅游景区作为应急避险场所。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组织开展灾区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传染性疾病的流行,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提高居民防病意识。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基本生活救助、安全生产、灾情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煤矿、油田企业等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检查。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启动和实施本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气象灾害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县消防大队:根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命令,负责开展全县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辖区内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停电地区的电力供应。

中国电信环县分公司、中国移动环县分公司、中国联通环县分公司:负责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提供临时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通讯畅通。

环县高铁站:负责做好紧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运送,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抢险工作和被损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各成员单位负责争取对口部门灾后重建资金。 

 

 

 

 

 

 

 

 

附件2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一、暴雨预警信号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30毫米并将持续。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40毫米并将持续。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50毫米并将持续。

二、暴雪预警信号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三、寒潮预警信号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四)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四、大风预警信号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五、沙尘暴预警信号

(一)沙尘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扬沙或浮尘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并可能持续。

(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三)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四)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六、高温预警信号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或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7℃以上。

(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七、干旱预警信号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全县范围内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全县范围内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八、雷电预警信号

(一)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二)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九、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一)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十、冰雹预警信号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或者已出现冰雹,并可能造成雹灾。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或者已出现冰雹,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十一、霜冻预警信号

发布时间:4月1日—9月30日。

(一)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3℃,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3℃,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3℃~-5℃,对农业将产生较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3℃~-5℃,对农业已经产生较重影响。

(三)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十二、大雾预警信号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十三、霾预警信号

(一)霾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1. 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

2. 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

3. 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

(二)霾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1. 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

2. 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

3. 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

(三)霾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1. 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

2. 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

3. 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

十四、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或道路冰雪融化,24小时内或未来连续三天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或道路冰雪融化,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气象灾害 预警 工作 应急 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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