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4-00044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23-07-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23〕42号 | 所属主题: | 环政办发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地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更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地名管理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地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
(一)明确地名管理范围。地名包括本县范围内所有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具体包括:山、湖、河、湾以及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名称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居民住宅区、自然村落等居民地名称;城市道路、街、巷等名称;桥梁、广场、人行通道等名称;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广场、中心等高层建筑或大型建筑物(群)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名称;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名称;重点是城区(含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道路、巷和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或大型建筑物以及桥梁、公园、广场等名称命名更名的申报,重大地名命名更名的论证、公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老地名保护,地名规划、地名信息化建设、地名公共服务以及城乡门楼户牌号等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等。
(二)准确把握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地名命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命名的规定,符合地名规划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用字、读音必须准确规范,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歧义字。
县内的乡、镇名称,一个乡、镇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区内的居民区、路、巷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
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命名地名。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隧道、水库(坝)、灌渠等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一致。
桥梁的名称由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桥梁的设计功能、规模和特点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作为通名。
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和名称的使用,应当符合《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其他公共设施的命名按照公共设施的功能、作用、类别,采用专用地名分类定名,如公园、广场、地下通道等。
(三)严格地名审批权限。各类地名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以人名命名地名的,由县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
县城路、巷、居民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县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授权由民政部门审批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已建或新建的居民区、广场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的名称,已建的由产权人在属地民政部门办理标准地名登记备案手续。新建的由产权人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向属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和标准地名审批(核准)手续。
县境内跨两个及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民政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油田、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其命名、更名由专业部门申报,征得县民政局同意后,按其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隧道、水库(坝)、灌渠等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销名,由专业部门征得县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民政局逐级报省民政厅核准。
各机构和各专业部门在报批上述地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理由,包括拟废止的旧名和拟采用的新名的涵义、来源等加以说明。
(四)落实地名审批规定。严格落实《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和《甘肃省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全面实施地名前置审批,坚决防止和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问题。今后,凡新建、改造、拆迁安置的建筑物(群)和住宅小区,以及需要命名的房地产开发和城市道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向发改、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申报立项、规划、建设前,要将拟用建设项目名称向县民政局提请审批(核准)。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甘肃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地名命名审批或核准办事指南》等规定,申报时提交《环县地名命名更名申请审批(核准)表》、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单位建设方案等材料,涉及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的,须提供业主委员会或单位意见以及原同意命名的批准文件。申报地名中含有“国际”的,应提供国安部门涉外选址审批文件。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第704号令)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民政部第65号令)有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公路、车站、水库、堤坝、水闸、电站、公园、公共广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报。新建道路需要命名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向县民政局申报。居民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级公路,跨县的水库、河堤、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由市级主管部门申报。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民政部门要对地名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实地考察论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标准地名审批决定并书面送达申报单位。对新批准的标准地名,县民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过县政府网站或发文公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由市民政局存档。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在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县民政局备案。
(五)从严控制地名更名。认真贯彻落实地名文化和历史地名保护有关要求,审慎稳妥做好地名更名工作。除《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甘民发〔2019〕11号)中规定必须更名的地名之外,一般不作更改。确需更名的,要充分征求社会意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经县民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做好地名标志及证照更换等后续工作。
因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做出地名更名(二维码标准门楼牌编号变更)决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证照等需要作相应变更的,按照方便群众、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原则,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证照主管单位申请财政承担。
二、不断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
(一)加强地名规划编制。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实施地名规划。地名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相衔接。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名规划的引领作用,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现状和发展目标、自然地理特征、发展历史、人文背景等因素,对城市未来各类需要命名的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研究,科学编制、及时修订地名规划,建立地名储备库,努力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
(二)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经申报、审核、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经依法命名、更名、销名的地名,由民政部门自批准之日起30内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的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媒体和其他公开场合使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站、所)的文告、文件、协定,广播、电视、报刊、地图、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标有地名(含门楼牌号等标准地名地址信息)的各类证件、标牌、印鉴、票证、广告,交通运输、邮政通讯、工商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等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
旅游、交通、规划等专业图书与地名相关的,要在出版前送民政部门审核地名。涉及建筑物名称的,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有关证件时,应查验地名批准文件。
(三)严格地名标志设置。行政区域界位、交会路口、城乡路、巷、居民区、院、楼(单元)、门(户)、村(含自然村)、工业区、开发区、旅游区、广场、公园、铁路、公路、桥梁、纪念地、名胜古迹、台、站、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位置应设置地名标志。其中:居住区名称标志,在居住区和主要道路(公路)连接的出入口设置;乡镇、行政村名称标志,在主要道路(公路)经过或毗邻乡镇、行政村的边缘设置;路、巷名称标志,在道路(公路)的起止点及交叉处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在中间视情况增设路名标志;其它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位置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不影响市容市貌,对破损、变形、字迹不清的,要及时上报、更新。
行政区域标志、城乡路、巷、居民区等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县民政局负责,乡、镇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上报;院、楼(单元)、门(户)牌等地名标志按照《甘肃省二维码标准门楼牌设置规范》由县民政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乡、镇协助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专业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类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维码门楼标志牌的设置要以标准地名地址名称为基础,遵循统一管理、科学编号、简洁准确、方便群众的原则。要把门楼牌设置纳入城乡建设工程实施计划,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门(楼)牌编码要按照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二维码标准门楼牌设置规范》要求,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距离编码),不得无序、跳号、同号。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路、巷起点(东西走向的以东端为起点,南北走向的以南端为起点)起,每户(门)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增开新门、增建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及时向民政、公安部门申请设置。门楼牌建设单位编码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报公安机关备案、设置。二维码门楼牌新增和维护制作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公安部门配合检查、更换、维护,发现标牌缺漏、破损、歪斜、字迹脱落、二维码无法识别等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复或更换。
设置地名标志应严格执行国家《地名标志》(GB17733—2008)和《甘肃省二维码门楼牌设置管理规范》(DB62)要求,对未使用标准名称、样式不符合国家、省标准和设置位置不当的,由县民政局依法予以纠正。
地名标志为法定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因施工确需临时移动地名标志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县民政局和设置部门协商一致并在工程竣工时恢复原状。
(四)加强历史地名保护。建立完善地名文化挖掘、保护和建设协调机制,组织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深入挖掘、认真研究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地名,以地名规划为基础和平台,不断提升地名文化品位。按照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加强历史文化地名保护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对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争取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标志牌(碑),标志牌(碑)上应记载名称、释义、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历史地名中非在用地名,其专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有关部门应会同县民政局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五)强化地名信息服务。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强地名工作的部署和“记住美丽乡愁,提升地名文化”要求,完善国家地名信息库,大力开展以地名网站、电子地图、触摸屏等多种形式为载体的地名信息化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准确的地名信息,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全面深入抓好城乡地名标志专项事务,完善和深化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更好地发挥地名标志的信息导向功能。
三、落实地名管理工作责任
(一)健全工作机制。地名工作涉及面广、群众性强、政治要求高。要健全完善“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地名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地名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县民政局作为地名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扎实做好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地名规划衔接、重大建设项目命名等方面协同推进,合力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咨询和决策建议作用,建立县区划地名专家库,由县民政局负责选聘、调整。
(二)严格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要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经审批(核准)的不规范地名的,严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大保障力度。地名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地名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县民政局要加强地名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抓好人员选配、业务培训等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稳定、精业、敬业的地名工作队伍。
本《通知》下发后,国家和省市级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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