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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21-0006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21-09-25 废止日期:
文 号: 环政办发〔2021〕39号 所属主题: 环政办发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7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有关单位:

《环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25日 

 

 

环县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正常供应,保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全县范围内粮食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共分四级: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县(含县级市、区)级(Ⅳ级)。本预案为县级(Ⅳ级)粮食应急保供预案。

县级(Ⅳ级):在全县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对应等级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县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等临时性供应,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口粮、驻环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政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粮食供应,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农发行庆城支行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2 工作职责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负责掌握粮食市场形势,确保粮食供应充足安全;根据形势发展,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直至响应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储存、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负责粮食市场监测,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申报动用上级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做好网络舆情应对;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负责组织跨地区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

县应急管理局:分析、判断或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防止因粮食保供导致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县委宣传部:指导制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设置限量、定点等临时性供应摊位。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粮食调配、加工等设备的调剂和支援。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粮食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价格违法行为,以及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县统计局: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农发行庆城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3 预警监测

3.1 县级(Ⅳ级)应急状态

在本县1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视事态发展程度,县级(Ⅳ级)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部分地区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者县内1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县内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区域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县内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县内1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3.2 市场监测

县发改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在全县设立6个监测点,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监测点所在乡镇要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是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3 应急报告

县发改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县政府作出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方面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迅速作出评估和判断。在确认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按应急状态等级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最迟不超过4小时)向县政府上报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作出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2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根据形势提出申报动用市级、省级、中央储备粮的建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做出报告。

(2)进入紧张状态时,根据县粮食工作指挥部的安排,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3)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应急措施,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市场供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乡镇、社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在接到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保障措施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县粮食储备。并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5.1.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发改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进入县级(Ⅳ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实施,主要由县发改局通过当地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发改局联系、掌握,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交通便利、设施良好、信誉较高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发改局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运输工具、储存地点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应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县发改局应当与应急加工、应急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强对本县重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5.5 培训演练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1)县政府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确保在粮食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资金;

(2)农发行庆城支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价差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

(5)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在3个月内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货物损失等相关支出)。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粮食储备及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环政办发〔2012〕229号)同时废止。


粮食 应急 工作 供应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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