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1-00056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21-08-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21〕33号 | 所属主题: | 环政办发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环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环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财发〔202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40号)、《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财发〔2021〕45号)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疏通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县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资质
(一)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43个小类156个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
(二)补贴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程序确定发布,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2021年起,对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除相关规定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机监发〔2020〕3号)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局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县农机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严禁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省、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按职责分工制定《环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时公布补贴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县农机中心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信息。县农机中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县农机中心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阳光惠农管理系统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县上专门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机中心、县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工商、审计、信用联社和各乡镇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机中心,农机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农机中心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分析易发多发违规行为和技术性争议事项,深入查找政策实施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加强绩效管理,推进绩效管理向基层延伸,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县农机中心、县财政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重大事项须提交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落实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兑付和资金监管工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机中心要依托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机中心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要有效畅通,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部门。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经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维护政策实施的良好秩序。
监督电话:县农机中心:0934-4421097
县财政局:0934-4427943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34-4421097
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34-4467159
“三农”服务热线: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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