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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21-0004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21-06-01 废止日期: 2026-05-31
文 号: 环政办发〔2021〕22号 所属主题: 环政办发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6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环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30日 


环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和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总结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甘肃省科技创新综合实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61号)、《庆阳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8〕127号)工作部署安排,为做好我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夯实我县创新驱动发展基础,进一步发展壮大全县科技特派员队伍,鼓励科技人员下乡创新创业,引导农村实用科技成果入乡转化,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按一定程序选派(或选聘)到各乡(镇)、村或企业,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致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实用技术示范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园区和农林示范基地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县科技局为县级科技特派员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经费支持、人员选派、监督检查、培训考核、表彰奖励、典型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我县优势特色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需求,以机制创新为动力,政策引导为保障,项目平台为依托,促进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科技要素向农村聚集,引导并培育壮大农村创新创业主体,加速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通过构建科技产业链,促进我县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兴业致富。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五条  选派原则:

(一)按需选派。通过需求征集,重点选派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农业科技园区(基地)、农业科技型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急需的科技人员进入科技特派员行列。

(二)双向选择。以科技特派员需求方和自愿参与的科技人员双方直接见面、自愿协商、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确定科技特派员人选和派驻地点。

(三)突出重点。重点向本县优势特色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园区选派。

(四)保证质量。选派科技特派员,实行三个优先,即思想政治素质和科技素质高的优先,能深入基层和为企业切实提供科技推广和服务的科技人员优先,科技推广成绩显著或贡献大的优先。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来源:

(一)科技特派员主要从县内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派。

(二)科技特派员主要由从事农林牧业产加销各环节科技推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三)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村实用人才和专业大户入选科技特派员队伍,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

第七条  选派条件:

(一)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善于实用技术集成推广,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和人际沟通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和各种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

(三)原则上具有良好的技术储备和专门成果,具有良好的项目和团队支撑,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或实践经历。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基层科技服务经验和农村适用科技成果。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8周岁以下(具有特殊技能和适用技术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具备服务基层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六)志愿服务于基层一线,每年在基层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0天。

第八条 选派程序:

坚持“双方自愿、双向选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经公示后选派为科技特派员。非公职人员直接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选派。

(一)需求征集。由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向服务对象征集技术需求;向各乡镇及县内企事业单位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愿。

(二)双向选择。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将供需双方信息进行双向交流,精准对接,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服务意向。

(三)人员确定。达成服务意向后,由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确定拟选派人员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县政府确定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由县政府颁发科技特派员聘书。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建立科技特派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个人简历、专业特长、年度工作计划、考核考评结论、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等。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要与派出单位、服务对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预期目标,并由派出单位报告县科技局备案。非公职的科技特派员与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签订管理和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依据三方协议,由主管部门、派出单位和服务对象与科技特派员充分协商,拟定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下派服务期间,由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派出单位和服务对象共同做好科技特派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县级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科技特派员情况的。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

(一)公开承诺制度。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应主动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称、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等,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主动接受监督。

(二)工作纪实制度。科技特派员应及时记录工作台账,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服务对象和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成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备案制度。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基层服务时间,并向派出单位报告并备案。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服务对象报告,并由派出单位向县科技局报备。

(五)廉洁自律制度。科技特派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  服务对象、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十五条  服务对象:

科技特派员主要服务于我县农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对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示范村或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示范户等。

第十六条  服务内容:

(一)根据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实用技术人才。

(二)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推广需要,通过市县科技专项支持,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试验示范基地、编印科技小册子等方式,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和推广。

(三)依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示范园区(基地)或企业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专项和其他科技项目,建设农村青年科技培训基地,打造科技示范亮点。

(四)领办、创办或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营销合作组织。

第十七条  服务方式:

(一)现场服务。科技特派员入驻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园区、科技示范村或专业合作组织等,开展技术创新与示范推广。

(二)电话咨询。科技特派员公开科技咨询电话,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三)网络服务。建立科技特派员个人主页,通过博客、邮箱、在线咨询等方式,提供科技和市场信息服务。

(四)项目服务。科技特派员带项目到基地,把基地作为科技创新和示范推广平台,集中示范推广新技术。

(五)培训服务。科技特派员结合产业需要,开展课堂培训、网络培训、田间实训等。

(六)创业带动。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新型农村生产和经营主体,推动科技、知识、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聚集。

第十八条  服务期限。每一轮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为2年,工作成效显著的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由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会同派出单位和服务对象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新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派出总人数的10%。

考核结果存入科技特派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职称、晋级、评优以及提拔使用和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对下派期间考核检查不合格,或由于自身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科技特派员,要及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终止其科技特派员活动。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其原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每年按省、市规定标准预算安排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技术服务、伙食补助、交通费及培训费等。

第二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经费由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共同掌握使用,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报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媒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行动成功经验和模范事迹的宣传报道,弘扬他们的创新创业和奉献精神,提高科技特派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科技特派员和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积极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开发、示范推广及创新创业等行动,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县级涉农科技项目、产学研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或高技术企业认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科技特派员优先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6年5月31日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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