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1-00043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21-05-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21〕18号 | 所属主题: | 环政办发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市民发〔2021〕45号)要求,现就提高2021年城市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标准
(一)城市低保。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8%,分别达到680元、583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
生活月标准提高到884元,年标准达到10608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提高到6924元,其中: 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年标准提高到8400元(每月700元),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年标准提高到6720元(每月560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40元、280元、420元。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保持不变;农村低保三、四类家庭中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10元;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城市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列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保持不变;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60元。
二、资金保障
城市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所需保障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保障资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到人。
三、完成时限
新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5月底前补发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靠实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资金调度,及时足额将各类救助资金发放到户到人,确保提标补发任务按时完成,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精准认定对象。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城市脱困解困兜底保障专项行动,参照《环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实施办法》,对城乡困难群众和低收入家庭全面开展摸排筛查,精准认定保障对象,要协同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工作,强化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有机衔接。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乡镇要严格按程序抓好救助对象核查、资料完善等工作,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要以城乡低保资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抓手,及时对提标工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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