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1-00042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21-04-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21〕17号 | 所属主题: | 环政办发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有关单位:
《环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环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责任,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范围由原建筑领域扩大到县内房屋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础建设、市政基础建设、石油煤炭开发基础建设、房地产开发等所有在建项目。
第二条 对不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施工许可、施工批复等开工手续。
第三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突发重大项目,无法按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并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加注意见后,在第一次拨付工程款中扣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全面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五条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和企业失信惩处制度。县人社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名单,并与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对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企业,县人社局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将欠薪企业列入“用工黑名单”。
第六条 各乡镇、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主体责任,定期不定期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期办理县人社局移交的欠薪线索问题,原则上5日内报工作进展,10日内报办理结果。
第七条 县人社局每季度通报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进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监管不到位、问题线索查办不及时的乡镇和项目主管单位,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乡镇和项目主管单位,纪检部门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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