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1-00041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21-04-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21〕15号 | 所属主题: | 环政办发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十三届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1〕37号)、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工作的通知》(庆市民函〔2021〕29号)要求,2021年继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标准
2021年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8%,由年人均4428元提高到4788元,一、二类保障对象年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4788元、4536元,月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399元、378元;三、四类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为84元和58元保持不变,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资金保障
农村低保提标所需保障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保障资金全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三、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扎实推进“解忧暖心传党恩”活动,切实与“我为群众办实事”有效结合,及时了解群众需求和期待,不断提升农村低保工作水平,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不落一户一人。
二要强化动态管理。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动态管理和困难群众动态管理监测预警工作,严格落实定期核查措施,对低收入家庭、收入不稳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返贫人口以及刚性支出较大家庭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精准确定保障类别,切实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三要加强督查检查。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定期摸排和不定期检查有效结合,以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摸排督查中发现的漏保、错保、骗保和微腐败等问题,列出清单、销号整改,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相关单位,启动追责问责机制,确保5月底顺利完成提标和补发任务。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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