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5-00069 | 发布机构: | 环县公安局 |
生效日期: | 2024-11-01 | 废止日期: | 2026-11-01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环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县域社会经济和治安形势发展及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公安机关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 辅警管理总体上遵循依法规范、权责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工作需要,密切协调配合,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辅警管理工作。
人社局负责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公安局负责县域内辅警的监督管理以及各项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政策的落实工作;财政局负责辅警薪酬待遇的经费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局等有相关单位按部门职责及时履行辅警管理保障相应职责。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辅警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人民警察带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有关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一)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列相关工作:
1.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和录入等行政管理类工作;
2.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和通讯保障等技术支持类工作;
3.协助开展除武器、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及维护保养、财务管理等警务保障类工作;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二)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列相关工作:
1.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2.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3.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4.协助维护大型公共活动及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5.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6.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7.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8.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不得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不得从事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不得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不得审核案件;
(六)不得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九条 辅警招聘应当面向社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制度,按照统一招聘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辅警的招聘计划由县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额度分配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人社局、编委办、财政局等部门初审后,人社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招聘。
第十一条 辅警招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体能测试;
(五)体检;
(六)考察;
(七)公示;
(八)聘用。
第十二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环县籍户口;
(五)年满十八周岁;
(六)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特殊岗位可限定至本科及以上学历(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招聘的辅警人员不受此学历限制);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以在辅警招聘中优先招聘:
(一)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
(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退役士兵;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政法、公安类院校毕业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其他优先聘用情形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或治安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警务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依法申请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遵守纪律规定;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公安局应当严格落实辅警的监督管理责任,由政工部门负责辅警的监督管理,局机关及各用人队(室)、所(交警中队)具体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县公安局应当根据工作岗位,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
第十九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统一标识,持有工作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正。离职时,应当主动将相关证件、标识和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县公安局应当建立健全带辅民警管理责任机制,落实带辅民警对辅警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公安局要加强对辅警的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文职辅警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勤务辅警不少于2周;勤务辅警每年至少参加1次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招聘的辅警进行岗位调整,县公安局提出调整意见,会同县人社局联合发文通知。除重大节日活动或事项执勤需要可从各基层岗位抽调辅警外,其他工作一律不得随意抽调或借用,要确保辅警队伍人员结构配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在招录人民警察时,同等条件下,县级纪委监委、人社局、公安局可优先推荐服务满3年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辅警。
第二十五条 辅警实行合同化管理,首次聘用辅警的实行试用期一年。使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签订续聘合同,一次签订一年,一年为一个聘期。同时,聘期内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县人社局、公安局每年组织对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指标为20%。年度考核合格的,同意续聘。
第二十六条 聘用的辅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可予以解聘或辞退,报县人社局备案:
(一)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二)被发现有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触犯刑法或被司法机关裁决行政拘留的;
(五)因违反工作纪律、不服从管理,被部门负责人及局领导约谈三次(含)以上或被纪检监察机关约谈两次(含)以上的;
(六)聘用期间,受到警告(不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七)违反政治纪律,发布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引起社会恐慌以及诋毁、抹黑国家机关和人民警察形象的;
(八)目无法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对抗组织调查,欺骗组织的;
(九)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帮助违法人员逃避处罚或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私利的;
(十)违反工作权限和程序,越权办案、随意执法,弄虚作假,制造假案、出具虚假说明的;
(十一)不作为、慢作为,或因过失、过错、严重失职、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损失、行政诉讼案中败诉、法院不予采信鉴定结果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有打架、斗殴、盗窃、赌博、吸食和贩卖毒品、参加非法和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十三)聘期内与其他用人单位私自建立劳动关系的,或参与其他营利性收入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十四)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连续旷工达到3天(含)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到15天(含)以上的;
(十五)煽动其他工作人员消极怠工、干扰工作,以及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
(十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条件的。
第六章 层级评定、升降
第二十七条 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共设置七个层级,从高到低分别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七级辅警。公安机关应当在辅警用人额度内,确定本级公安机关各层级辅警额度,一级辅警额度一般不超过三级以上辅警额度的30%,三级以上辅警额度一般不超过用人额度总数的30%,四至七级辅警额度不设职数限制。
第二十八条 未评定层级辅警实行半年的实习期,实习期内称见习辅警,实习期不计入层级年限。实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评定层级。认定学历截止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日期,在此之后取得的学历,不在首次评定工作中予以认定。辅警层级首次评定,参考人民警察职级套改和晋升做法,根据辅警学历学位、工作年限(辅警)、工作业绩、现实表现和年度考核结果及奖励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首次评定一般为四级辅警以下层级。
(一)高中和中专学历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1.工作年限不满3年的,首次评定为七级辅警,评定后工作年限转换为七级辅警层级年限;
2.工作年限满3年不满6年的,首次评定为六级辅警,评定后工作年限超过3年部分转换为六级辅警层级年限;
3.工作年限满6年及以上的,首次评定为五级辅警,评定后五级辅警层级年限重新起算。
(二)大学专科学历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1.工作年限不满3年的,首次评定为六级辅警,评定后工作年限转换为六级辅警层级年限;
2.工作年限满3年不满6年的,首次评定为五级辅警,评定后工作年限超出3年部分转换为五级辅警层级年限;
3.工作年限满6年及以上的,首次评定为四级辅警,评定后四级辅警层级年限重新起算。
(三)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未获得硕士学位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1.工作年限不满3年的,首次评定为五级辅警,评定后工作年限转换为五级辅警层级年限;
2.工作年限满3年及以上的,首次评定为四级辅警,评定后四级辅警层级年限重新起算。
(四)获得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首次评定为四级辅警,评定后工作年限转换为四级辅警层级年限。
第二十九条 辅警因工作需要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变更劳动关系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辅警并结合层级额度情况认定层级;辅警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跨部门、跨警种岗位交流调整的,层级原则上保持不变。
辅警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岗位后,层级自动解除。离职辅警再次进入公安机关辅警岗位工作的,按新进人员重新评定层级。
第三十条 首次评定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总结;
(二)县公安局会同县人社局对首次评定层级人员进行条件审核,并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督察、信访、法制等部门意见后,提出拟评定人员名单及层级意见,进行考核;
(三)对拟评定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公安局将首次评定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审批备案。
辅警层级晋升按照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责任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体现正确用人导向,不是达到最低规定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层级年限论资排辈。
第三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层级晋升工作,辅警的层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其中:四级辅警以下实行考核晋升,三级辅警以上实行选拔晋升。
第三十二条 四级辅警以下考核晋升层级,应当达到下列规定年限:
(一)七级辅警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六级辅警;
(二)六级辅警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五级辅警;
(三)五级辅警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三十三条 四级辅警以下考核晋升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现任层级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和廉洁自 律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层级晋升申请;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层级晋升建议;
(三)征求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督察、信访、法制等科室意见,县公安局对符合晋升资格条件人员进行考核;
(四)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公安局确定晋升层级人员,报县人社局进行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三级(含)辅警以上选拔晋升层级,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达到下列规定年限:
(一)四级辅警4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5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6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一级辅警。
第三十五条 三级(含)辅警以上选拔晋升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现任层级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和廉洁自 律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层级晋升申请;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符 合晋升层级条件人员名单;
(三)县人社局、公安局对符合晋升资格条件人员组织考核,在层级额度内择优提出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四)经征求县公安局督察、信访、法制科室和县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确定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五)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社局和县公安局汇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二级(含)辅警以下辅警,在本层级年限内,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晋升层级所要求的年限缩短6个月;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或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层级的年限。
第三十七条 辅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延迟晋升层级:
(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或者一 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二)符合层级晋升条件,上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 次的;
(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工作失职等其他情形,尚未达到 降级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 辅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降级: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二)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并造成 负面影响,或者出现较为严重的工作失误等其他情形,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辅警降级,一般降低1个层级。
第三十九条 辅警降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辅警管理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降级 建议;
(二)县公安局政工部门对降级事由进行审核,与拟降级人员谈话并听取其意见;
(三)县公安局提出降级处理意见,报县人社局审核后办理相关降级手续。
第四十条 降级后的辅警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晋升层级条件的,可以晋升层级。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一条 辅警的薪酬管理遵循“公平、竞争、激励”和“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辅警的薪酬结构、津贴、奖金、支付原则等规定,参照《庆阳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由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三条 辅警的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层级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值班补贴和乡镇津贴等组成,具体如下:
(一)基本工资不得低于2800元/月。
(二)工龄工资从聘用之日起每满一年按不低于50元/月的标准依次累计。
(三)层级工资分七个档次:一级辅警1400元/月、二级辅警1200元/月、三级辅警1000元/月、四级辅警800元/月、五级辅警600元/月、六级辅警400元/月、七级辅警200元/月。
(四)岗位工资不得低于300元/月。
(五)绩效工资根据工作绩效、表现和履职情况发放,标准不低于300元/月。
(六)值班补贴为节假日值班后无法补休产生的补贴数额,不低于70元/天的标准计发,每月发放值班补贴天数不超过6天。
(七)乡镇津贴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乡镇200元/月,二类乡镇300元/月,三类乡镇400元/月。
(八)辅警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年度考核优秀奖金。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和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警务辅助人员分别予以辅警嘉奖和记辅警三等功奖励,奖励奖金标准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
辅警工资标准国家、省市有最新政策文件规定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辅警享有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县公安局可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的危险性,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公负伤辅警建立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第四十五条 辅警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辅警参加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四十六条 辅警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依据《关于做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抚恤工作的通知》及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七条 辅警因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工作办法(试行)》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指导、协调辅警各类薪酬待遇及社会保障政策的核定、申报和发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招聘、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辅警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依法先予以赔偿,再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依法承担经济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二年,至2026年11月1日自动失效。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