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2-00027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20-12-20 | 废止日期: | 2025-12-19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20〕60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环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环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八届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0日
环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明确管护责任,提升运营效益,规范收益分配,完善监管机制,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效益。根据《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界定
第二条 界定范围。对2016年以来使用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定点单位帮扶资金等形成的扶贫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类型划分。纳入管理的扶贫资产包括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教育卫生、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设施、电力网络、综合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接受捐赠形成的公益性实物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乡村旅游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村集体入股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形成的经营性实物资产等。
第三章 产权归属
第四条 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主管单位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
第五条 发改、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各行业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将产权移交到乡镇或村,乡镇或村为资产所有单位。
第六条 对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产权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对已作出审计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对同一地点不同时期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将最终形成的扶贫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对于行政区划变更的,要做好台账衔接,将划出区域扶贫资产清查结果移交至划入乡镇或村,由划入乡镇或村做好后期确权、管理等事宜。
第四章 台账管理
第八条 扶贫资产实行县乡村三级台账管理,在确定产权归属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前,对当年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及监管主体等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部门有关易地扶贫搬迁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章 管理主体
第九条 县级层面。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管理全县扶贫资产总台账;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机服务中心、县残联、县水务局、县水保局、县发改局、县畜牧局、县交运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供销社、县医保局、县民政局等县直行业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明细台账,并指导乡村做好扶贫资产的核算处理,资产收益分配,将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县纪委监委、检察等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乡镇层面。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乡镇扶贫资产划分、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管理工作,建立本乡镇扶贫资产和跨村扶贫资产明细台账。
第十一条 村级层面。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建立本村扶贫资产明细台账。对公益性固定资产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对经营性固定资产可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经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由村“两委”按照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重点用于设置公益性岗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也可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以及因病、因灾、因学、因疫、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贫困群众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按《环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出现损毁,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资产管理主体应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恢复资产使用功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造成资产无法修复、改造利用,需要进行处置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村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由资产所在乡镇政府采取转让、拍卖及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款项上缴县财政,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安排扶贫项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实行公示公告制度。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乡村级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扶贫资产运行管理全过程进行公告公示,每半年公告公示1次,每次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扶贫资产变更、收益调整、数额增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在涉及的乡村进行公示公告,确保群众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各乡镇、县直相关行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扶贫资产安全、效益发挥明显。
第十五条 各乡镇村、县直相关部门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五)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六)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县扶贫办每年年底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登记备案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对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市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至2025年12月19日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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