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zj-2021-0004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在环各单位: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十条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环县委办公室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5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庆办发﹝2021﹞18号)精神,推动全县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可持续的多层次救助制度体系,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到2022年,实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卫健局、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认真落实《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细化对象认定条件,依据《环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实施办法》,对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等,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保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中央和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三、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认真落实《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制定出台《环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点将因适度放宽认定条件而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智力、精神三级和肢体二级、视力一级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维护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提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服务质量,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责任,完善照料服务政策措施和监管机制,推广运用庆阳市特困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持续推行“四个一”服务(每周打扫一次卫生、每半月洗一次衣服、每月理一次头发、每半年发放一次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加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现有集中供养意愿且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应养尽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四、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坚持托住底线、保主保重、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全面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不同对象类型进行全额或差额资助。完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对重点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救助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当提高年度救助限额标准。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发挥制度合力,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卫健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五、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将低保、特困、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发放“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对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入校就读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落实送教上门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残联、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六、健全完善其它社会救助制度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重点保障其基本住房安全。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通过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等措施,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安全。为社会救助对象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落实国家、省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建立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创新服务方式,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取暖救助,帮助困难群众温暖过冬。落实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政策,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落实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规范残疾证发放管理工作,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纳入生活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七、健全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
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临时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实施救助。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一事一议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环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细化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措施。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困难程度较重的,可实施“先行救助”,事后补充相关资料及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完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预拨。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公安、卫健、交通、城管等部门认真履行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职责,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要靠实责任,开展身份不明流浪乞讨人员识别比对和寻亲服务,开展季节性专项救护活动。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协调机制,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明确救助责任。对受影响严重人员要通过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措施,保障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城管局、县发改局、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八、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引导慈善力量开展爱心公益、专题宣传、公开募捐等系列活动。动员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培育发展社会救助领域社工专业力量,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和考核标准,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2%。(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九、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开展“党建+社会救助”工作,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内容。完善困难群众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落实相应救助政策,对暂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工作台账,持续跟踪关注。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建立并实施部门协同、县乡落实、全程督办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要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健全“一门受理”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事项,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交(介)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办理。逐步推动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探索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相关工作。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优化申请受理审核服务模式,全面开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实行“逢救必核”,对已享受救助对象实行定期核对。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畅通社会救助网上申请渠道,推广使用社会救助手机APP,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强化社会救助保障措施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严格落实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县民政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乡镇要对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定期开展核查。全县村级要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要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加强救助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和每一笔“救助款”“慈善款”。(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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