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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jj-2020-0000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9-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政策须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字体:

1、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条件:农村低保对象分为四类,一、二类对象认定条件有三种情形:一是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二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三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支出较大,严重入不敷出的。三、四类对象主要在未脱贫人口、贫困边缘户、脱贫监测户中产生,对于其他三、四类对象,如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除纳入建档立卡的三、四类对象落实渐退机制外,其他三、四类对象都要及时退出低保范围。

2、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程序: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综合评估、乡镇审核、信息核对、县级审批。

3、兜底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统称为兜底保障对象,具体分为二类,即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和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

4、单人户保障对象:①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②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5、农村低保动态管理:是指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发生变化时,都要按程序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低保对象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县级低保管理部门审批。

6、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的条件: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7、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的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局审批。

8、农村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监护照料和走访探视:①乡镇人民政府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亲友、村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等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监护的具体责任,由监护人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②乡镇领导和包村干部要定期走访探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每月至少走访探视1次,并建立走访探视登记簿,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及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和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10、临时救助对象范围:①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②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对象,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③急难型家庭或个人;④支出型家庭或个人;⑤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等支出较大,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⑥在解决住房问题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⑦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⑧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⑨返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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