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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j-2020-0002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9-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场监督管理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以及不予受理的投诉

发布时间:2020-09-25 【字体:

一、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 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 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 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诉。
二、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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