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2001000/202009210001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7-10-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营养改善计划 |
环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报账管理办法
环财发〔2017〕306号
各乡(镇)学区、中学,县管有关学校:
按照环政办发〔2017〕121号《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下达
县财政局、教体局依据环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管理系统学生人数分春秋两季下达营养餐补助资金,资金下达到各学校。
二、计划审批与资金拨付
1.各学区、初中(含九年制学校)提取现金必须填制授权现
金支付计划审批单,审批单须经各学区、初中(含九年制学校)法人、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出纳签字确认后,教体局、财政局方可审批计划,各学区、学校凭借计划审批单方可办理现金支付。
2.为了确保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安全,县财政局按照学生人数、供应标准、供应天数每月拨付一次,各学校申请核拨一次。若延迟报账,造成营养餐专项补助资金支付率太低或营养餐资金被财政盘收问题,学区主任和校长负全部责任。
三、税费减免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1]127号),县国税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县国税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原材料采购与支付方式
营养餐原材料采购农户自产农产品,各农户自行换票,采购学校采取授权现金支付方式;采购企业原材料,学校采取转账支付方式。
五、报账程序
1.各学区授权提取的现金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分配到辖区内各供餐学校,若不能按时分配,必须追究学区主任主体责任和财务管理人员直接责任,各供餐学校务必做好现金日记账登记工作。
2.各学区、初中营养餐原材料采购需现金支付的不再报账,但各学区(所辖学校)、初中(含九年制学校)要依正规原始票据做好账务处理;需直接支付的,学区所辖各供餐学校由各学校上报学区,并由学区审核汇总后上报教体局、财政局审核予以支付;初中直接报教体局、财政局审核并予以支付,各学区、初中要依据正规票据做好账务处理,相关小学也要做好辅助账务处理。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环县财政局 环县国税局 环县教育体育局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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