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y-2025-00009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02-1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就业创业 |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热点问题解读
一、失业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满足以下条件的劳动者可在申请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失业人员。
二、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的长期失业人员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请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备案手续(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才能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登记采用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办理:
现场办理: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进行失业登记。
线上申请:可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s://rst.gansu.gov.cn、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12333.gov.cn或下载“掌上12333”客户端,微信小程序搜索“12333”通过全国统一服务平台在线办理。也可通过电子社保卡官方APP、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和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办理。
三、失业登记注销范围是什么?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就业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在实现就业后30 日内,由本人到就业地街道 (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五、《就业创业证》有什么作用?
劳动者首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通过后,即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管理,由劳动者本人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就业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才能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只有凭《就业创业证》才能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办理证件或审验后每满一年须进行年审。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2寸个人照片(2张)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七、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须持《就业创业证》主动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2.“零就业家庭”成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3.城镇低保人员。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5.长期失业人员。包括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中:判断毕业6个月后是否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以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中毕业生登记的就业去向为依据。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
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八、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那些待遇?
1.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参战涉核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2.支持提升职业技能。
(一)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600元-1500元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分类和培训成本分A、B、C、D四类,A类1500元/人,B类1200元/人,C类1000元/人,D类600元/人。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每年只能享受1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对象: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符合条件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按照不高于每人300元标准据实补贴,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垫付评价费用的评价机构代为申请。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按照不高于每人100元标准据实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每年只能享受1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
(一)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4. 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当前仍在正常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照5000元标准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5.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享受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规定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4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规定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6.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
补助对象: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的在甘肃省内注册运营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补助标准:除法人和股东外,招用3名员工,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员工,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符合以上条件,且法定代表人为上述重点群体人员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环县人社局咨询电话: 0934-4426741
环县就业局咨询电话: 0934-4464060
0934-5924539
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环县城乡就业服务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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