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y-2022-00001 | 发布机构: |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2-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就业创业 |
庆阳市进一步强化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 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精神和《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兰银发〔2017〕126号)规定,切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拓宽贷款条件,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覆盖面
(一)扩大覆盖范围。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扩大至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庆阳境内(不受户籍限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已脱贫户(包括易返贫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人员。
将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的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下降为8%)、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合作社,合作社以合伙创业形式纳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范围)也一并纳入。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个人、小微企业均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二)提高贷款额度。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的10%。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经贷款经办银行认可,可给予最多1年展期,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但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放宽反担保条件。为防范贷款风险,人社部门可要求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提供反担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10万元(含)以上的,将反担保人扩大至全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含中省驻庆单位)、非公企业(经济组织)中有稳定收入的员工,以及其他有收入且有担保能力的人员。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提供1名反担保人即可。同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还可以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作为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免除反担保。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可免除反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者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借款个人和借款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各金融机构可参照各自抵押、质押规定执行,代办抵押、质押担保手续,保存抵押、质押资料。对能够提供反担保的借款小微企业,由人社部门提供担保推荐,经办银行审核放贷。对无法提供反担保的借款企业由担保机构审核推荐,借款企业可直接向银行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审核放贷。
二、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效率
(四)简化审批程序。创业担保贷款一般按照“借款人申请-社区(村)和乡镇(街办)初审-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并根据需要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放款-财政部门贴息”的流程办理。也可通过所在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直接推荐。鼓励进一步简化审贷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压缩审核审批时间,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不超过5个工作日,担保机构调查原则不超过3个工作日,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不超过5个工作日,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手续的可适当延长。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只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本及审核表明确的相关佐证材料,小微企业申请材料需提供审核表、书面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财务报表、新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明、无拖欠工资证明、工资表等材料。小微企业书面申请应反映借款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根据《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需申请人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等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做好贷款到期回收与代偿。各承贷银行要切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防控工作,全程监管贷款规范化使用,提前1个月通知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按时履约还贷,全面做好贷款到期回收工作。乡镇政府(街办)、村委会(社区)和人社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记录等证明资料。经担保机构核实后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代偿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后,30天内从同级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逾期的担保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含罚息)。承贷银行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待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6%,经同级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创业担保贷款放贷业务。承贷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创业担保贷款放贷资格。选择贴息不担保的小微企业逾期贷款,由承贷银行进行催收,并向担保机构报送情况。担保基金代偿后产生的债权由审核创业担保贷款的人社部门负责依法追偿,经办银行应全力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对确实无法追偿的,经人社部门研究决定后,按照呆坏账管理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坏账核销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积极支持同级担保机构做好贷后管理、贷款追偿、聘请专业律师,依法做好贷款回收及清欠工作。
三、加大财政支持,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六)降低银行利率水平。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银行,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西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基准值),其他县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市本级和县(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积极与承贷银行协商,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合理降低银行贷款利率,鼓励承贷银行按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发放贷款,减轻财政压力。
(七)合理分担财政贴息资金。从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条件范围且在省级下达目标任务范围内的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区)财政各自承担9%。对超出省级下达任务之外的放贷指标或因进一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范围、放宽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所产生的贴息资金,按照“谁放贷、谁承担”的原则,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个人和小微企业自行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部分,付息方式、付息时间由借款人、借款企业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后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在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内与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的,视为停止创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应调整为商业贷款,财政不再贴息;个人在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内创业失败或转行创业且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至贷款到期为止。
(八)强化担保基金保障。市、县(区)财政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一律从本级一般预算中安排,不得使用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统一由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运营管理,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
(九)建立一次性财政贴息资金周转金制度。市、县(区)要将一次性财政贴息资金周转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中央、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前(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通常在下年度3月份左右拨付),利用周转金按季先期垫支贴息部分,保证经办银行正常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待中央、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到位后,周转金有序退回同级财政,继续用于下年度中央、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周转。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到位
(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为了强化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财政、人社工作和协调金融机构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庆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资金保障、督查考核三个专责组,全力抓好创业担保贷款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创业担保贷款作为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助推乡村振兴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比照市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及专责组组建相应组织机构,及早谋划、主动作为,高质量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市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和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查、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负责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财政贴息资金、中省贴息资金周转金、奖励资金筹措管理工作,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奖补资金激励作用,并积极向上汇报衔接,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负责推动普惠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量,督促承贷银行积极开展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在基层设立代办网点,提高放贷效率。其他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能做好相应工作。各县(区)要建立快审快批机制,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组织经办银行、乡镇(街办)干部、行政村(社区)工作人员联合成立审核组,在一线进行“一站式”办公,对符合条件的可当场审批、当场放款,提高放贷效率。
(十二)严格考核评价。市政府把创业担保贷款纳入对县(区)的目标管理考核,采取旬调度、月通报、季评比的方式强化督促检查,定期召开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会,对推进迅速、成效显著的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通报批评。切实做好贷前审核发放、贷后跟踪监管,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资金安全。
(十三)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市、县(区)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按同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人社部门、乡镇(街办)、行政村(社区)等单位(组织),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对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市、县(区)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十四)加强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管控。依法追偿逾期贷款,有效防范和处置代偿损失,确保贷款回收和担保基金安全运行,对已经发生逾期或代偿的创业担保贷款,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代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督促经办银行建立贷前审核发放、贷后跟踪监管制度,定期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担保基金安全。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及时制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清单、经办机构清单和服务清单,加大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快手抖音等媒介全方位多途径进行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及时选树一批优秀创业个人和创业小微企业,通过示范引领,不断激发大众创业热情,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全力助推我市陕甘宁毗邻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
本《若干措施》印发前,各县(区)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本《若干措施》印发后,各县(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全力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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