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xb-2020-00019 | 发布机构: | 提案委 |
生效日期: | 2020-07-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第19号 | 所属主题: | 政协委员提案选登 |
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提案
近年来,随着城区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犬的市民越来越多,因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养犬不登记、不免疫和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不清理犬只排泄物、病(狂)犬传播疾病、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主要体现在:一是管理主体不明确。我县没有设置专门的犬类管理机构,牵头部门和管理主体不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不清,监管处罚不到位,综合治理能力较弱,现有犬只底数不清、犬类饲养登记、年检、防疫等工作未开展。二是管理制度办法缺失。县上未出台居民养犬管理制度办法,从而造成犬只无序饲养,犬只扰乱公共秩序、干扰市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卫生和伤人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严重污染环境。现实生活中,犬只饲养者经常将犬只带到大街、广场、休闲场所,犬只随意排泄,在人行道上、花丛中、树木下经常见到犬只粪便,对环境造成污染,容易带来疾病隐患,也严重影响城市对外形象。四是扰乱公共秩序。相当多的养犬人对犬只实行“放养”,部分养犬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犬主拉犬外出时,造成市民恐慌,大多数犬只看护不到位,经常在小区楼道等公共场所横冲直闯,给市民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造成很大影响,尤其对老人和儿童造成安全隐患,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
为此,建议:
一是明确机构,制定办法。要建立犬只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结合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4月3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和2019年7月甘肃省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家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文件,建议由公安部门负责犬类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并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要借鉴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我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推进养犬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法制化。
二是开展宣传,文明饲养。常态化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养犬注意事项,增强养犬人法律意识、自我约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推行绿色文明生活方式。
三是强化检查,形成机制。建议成立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住建(城管)、卫健、市场监管、社区联合检查工作组,全面摸排犬只底数、全面建立档案、全面进行防疫,彻底改变以往无人监管的模式,并定期不定期进行常态化、动态化检查,全面建立职能部门联动,城区居民、犬主及社区基层组织共同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立体式管理网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四是严格执法、消除隐患。公安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养犬的坚决予以查处,对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恐吓他人、驱使伤害他人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对违规养犬行为经教育不改,影响大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严格依法查处,没收犬只,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形成“网格化监督,针尖式处罚”高压态势。要加大犬类防疫工作和经营市场排查力度,动态化进行防疫检查,加大经营市场排查力度,严肃查处无证销售,杜绝非法交易,全力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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