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u-2020-0007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议提案办理 |
关于答复政协环县委员会九届一次会议第4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杨 芳委员:
你在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城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提案》收悉,经县生态环境分局办理,提案所提问题已得到初步解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了治理城区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噪音,我们采取以下工作措施进行管理。
一、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为确保整治活动扎实有效开展,使烟花爆竹整治家喻户晓,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悬挂横幅、制作宣传展板、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倡议广大居民不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尽可能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量。工作重点是:1.从户外广告宣传方面限制城区内各类商业促销、庆典活动中烟花爆竹的使用。2.广泛宣传广大居民不要在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量。3.开展安全知识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采取张贴公告、树立固定宣传牌、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品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宣传,主要宣传涉及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和惨痛教训,使烟花爆竹的安全意识走进社会、走进基层、走进家庭,对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明确相关法律依据
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两方面,其中噪声污染更为突出、更为直接。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又明确指出:“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烟花爆竹燃放噪声属社会生活噪声,符合偶发性强烈噪声特点。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于2013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第十五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环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于2017年7月16日发布实行,第二十三条关于县公安局工作责任明确指出:“负责对禁燃时段和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等突发环境噪声的制止和处罚”。
依据上述条款规定,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监管部门是明确的,应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并落实相关监管措施。
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一是重视噪声污染投诉查处工作,在每年的“两考”期间,县环保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城区各建筑工地、各大酒店不得产生超标噪音,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县环保局组建“两考”专项工作组,在关键时段对城区进行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消除了一大批包括燃放烟花爆竹在内的噪音隐患,为“两考”全力保驾护航。
二是严格执行《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和《环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配合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部门烟花爆竹监管责任。
三是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公安部门制定的我县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明确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和禁燃时段。
四是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将城区各大酒店、商场做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求他们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坚决禁止在夜间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放烟花爆竹者及时予以劝阻或拒绝接待。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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