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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24-05-09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提高综合治税能力,推动全县经济与税收良性发展、协调增长,根据《甘肃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依法治国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精神为引领,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涉税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全方位、多角度掌控税源、堵塞漏洞,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充分调动部门积极性,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改革,不断夯实税源管理基础,着力解决税源管控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部门涉税信息分割、税务征管力量单一等问题。有重点、分批次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清查,有效堵塞税收收入“跑冒滴漏”。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注重税源管理转变,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涉税部门依法协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全面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重点税种管理

1.加强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托综合治税平台,充分利用综合治税信息数据库,实行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具体化,优化“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推进综合治税网格化管理,各乡镇、县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项目,实现各项增值税“动态化”“链条式”征收。

2.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县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互享,全面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制定分级分类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措施。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点户的核查管理。充分利用综合治税信息数据库,对疑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确保企业所得税足额入库。

3.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综合治税信息数据库,加强对财产转让、股权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同时,加强对各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

4.加强对其他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互通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缴纳情况以及入库信息,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源数据库,确保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县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了解县内房屋、土地的使用情况,确保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足额入库。

5.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各涉收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月报制度,做好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分析,确保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收、规范执收、应收尽收。

(二)强化重点税源管控

1.加强新能源、油田企业税收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石化、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新能源、油田企业的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类涉税事项严格审核,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2.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不动产销售税收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有关税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3.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须到工程所在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按月将拨付工程款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依法缴纳有关税款。

4.加强住宿餐饮业、大型商超税收管理。县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全县餐饮、大型超市的真实营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住宿餐饮业、大型商超的税收征管力度。

(三)规范委托代征机制

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实现依法代征,及时解缴税款,并向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代征税款信息。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受托方要按协议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

(四)严格涉税发票管理

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按照国家规定,要在商业零售、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信息分析应用

加强涉税信息采集利用,拓宽综合治税信息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县财政局每季度要开展一次信息数据对比分析和风险识别,查找税收风险点。县税务局要对风险点及时进行核查,健全处置结果反馈制度,并将核查成效于每季度末10日内反馈至县财政局。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综合治税协调机制。成立环县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沟通协调综合治税成员单位,确保工作快速高效推进。

(二)建立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交流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综合治税工作,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三)建立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制度。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和部门职能,制定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应提供信息的范围及涉税信息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等,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建立涉税信息综合资料数据库,完善信息共享及分析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按要求向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综合治税工作面广量大,各乡镇、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抓好具体落实,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做到目标明确、分工清晰、责任到位,确保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部门要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意识,做到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各执法部门要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涉税部门在事务办理、事项审批、证件办理或审验工作中,应前置涉税管理审核事项,严格依法控管税收。

三)确保信息安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高度,严格执行涉税信息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对各相关单位提供的涉税资料只能作为税务部门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等工作的参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任何损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的活动。

(四)加强督导考核。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综合治税工作专项调查,并将税收保障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各涉税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综合治税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涉税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部门、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税款流失的,将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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