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星级服务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副班从业人员的评定分值一并计入主班从业人员分值。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星级评定,是指每月对从业人员的车容车貌、服务质量两方面的综合评分。
第三条 星级评定周期为一个月,评定周期期满后,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
第四条 从业人员星级评定每月基准分为70分,实行加分上不封顶,扣分下不保底。
第五条 顶灯星级数量根据每月星级评定得分分值范围进行挂星。每月得49分以下的顶灯为一颗星、50-64分顶灯为二颗星、65-74分顶灯为三颗星、75-89分为四颗星、90分以上为五颗星。
第六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1.一月内车容车貌整洁的加10分。
2.无违反服务质量规定的加10分。
3.拾金不昧、好人好事受到来信、锦旗、来电表扬的加5分,受到报刊、媒体表扬的加10分。
4.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加10分。
5.其他应该加分的,视情况予以加分。
第七条 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每次扣1分。
2.找零中有假币、不找零、少找零、不按规定接受乘客刷卡结算车费的每次扣3分。
3.车容车貌不整洁的每次扣3分,一月内超过2次,从第二次起每次扣5分。
4.发生有责投诉的每起扣3分,如果一月内超过两起投诉,从第三起开始每次扣5分。
5.营运期间长时间使用电话聊天、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使用服务忌语的每次扣3分。
6.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每次扣5分,一月内超过2次,从第二次起每次扣10分。
7.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每次扣5分。
8.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每次扣5分。
9.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每次扣5分。
10.不按照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每次扣5分。
11.疫情防控期间,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每次扣5分。
12.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每次扣10分。
13.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每次扣10分。
14.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每次扣10分。
15.殴打、威胁、恐吓、骚扰、辱骂乘客的每次扣20分。
16.故意不上交或不上报乘客遗留车内物品经查属实的,每次扣20分。
17.与乘客发生打架斗殴的每次扣30分。
18.其他应该扣分的,视情况予以扣分。
第八条 于次月1日对星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1天,从业人员对计分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考核小组核实有误的,予以变更。
第九条 根据从业人员每月得分分值确定单车星级标准,次月3日前公布于对应车辆顶灯之上,实行挂星服务。同时,通过环县门户网站、公司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布单车星级标准,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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