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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w-2022-0002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4-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随机抽查情况

环县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4-20 【字体:

环县商务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商务安全监管方式,规范商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商贸流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进行汇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完善的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及时根据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动态更新。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证号、身份证号、执法类别情况等。

第六条 建立本局在本辖区的监管对象名录库,本辖区的监管对象名录库包括重点商贸企业、加油站、市场等。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第七条 局机关各股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之前,确定本机构下一年度监管执法计划。

年度执法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执法计划,要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八条 局机关各股室实施年度执法计划,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并逐步提高,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

第九条 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检查表的内容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制作,一般不得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原则上,县局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4次。上级机关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县局在抽查时,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4次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对于进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股室实施随机抽查时,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人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三条 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于检查及查处结果作出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及查处结果录入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下一步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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