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jj-2022-0001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2-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随机抽查情况 |
关于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监管对象 | 检查方式 | 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1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管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行政检查 |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2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 |
3 |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监管 |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政府、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
4 | 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 | 对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5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监管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 |
6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二十二条 |
7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监管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4.《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5.《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条。 |
8 | 对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的监管 | 对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行政检查。 | 供水企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 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9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持证、从业情况的监管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10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管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11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管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12 | 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的监管 |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 砍伐城市树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3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各方主体的监管 | 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 |
14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管 |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 施工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四条 |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五条 |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条 | ||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六条、第七条 | ||
对非法转让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八条、第十八条 | ||
15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16 | 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监管 | 对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7 | 对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监管 | 对二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个人 | 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18 | 对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监管 | 对一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个人 | 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19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管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对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行政检查 |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对排水户发生排水事故应对和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行政检查 |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
20 | 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 | 对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21 | 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 | 对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22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监管 | 对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23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监管 | 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24 | 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的监管 |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 迁移古树名木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25 | 对已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的监管 | 对已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26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管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27 |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管 |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个人及聘用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 |
28 |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监管 |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个人、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3、《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4、《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 |
29 |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监管 | 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个人、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3、《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4、《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 |
30 |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的监管 | 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
31 | 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监管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进行行政检查 | 违规进行建设企事业单位、个人、其他建设者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32 |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监管 | 对工程建设单位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检查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
33 |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监管 | 对工程建设单位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
34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监管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35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监管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
36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工程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
对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工程施工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第二条 | ||
对有关项目实体质量安全、参建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及执业注册人员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工程项目各方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二十二条 | ||
37 | 对单位、个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建设的监管 |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38 | 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管 | 对城市供水单位保障水质达标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单位(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 |
对供水企业确保水质、水压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企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条 | ||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供水设备、管网保障水质安全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单位(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 ||
对城市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保障和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执行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单位(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
对城市供水单位生产用净水剂及材料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单位(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 ||
对城市供水单位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单位(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开展水质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
对城市供水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的供水企业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单位(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39 | 对动物园建设的管理的监管 | 对占用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行政检查 | 占用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5号)第十三条 |
40 | 对动物园建设的管理的监管 | 对动物园建设的行政检查 | 动物园建设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 |
41 | 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监管 | 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检查 | 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 |
42 | 对城市附属绿地规划和建设的监管 | 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检查 |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43 | 对城市附属绿地规划和建设的监管 | 对单位附属绿地绿化规划和建设的行政检查 | 单位附属绿地规划和建设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四条 |
44 | 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保护的监管 | 对用水单位、个人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政检查 | 用水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
45 | 对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依法设计、施工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五条 | |
46 | 对用水单位、个人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政检查 | 用水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 | |
47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选址和涉及审查、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 |
48 | 对工程建设单位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行为的行政检查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 |
49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管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影响排水时提前通知排水户、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50 | 对排水单位和个人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监管 | 对违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
51 | 对排水单位和个人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监管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雨污分流区将雨污管混接的行政检查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
52 | 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二条 |
53 | 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七条 |
54 | 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八条 |
55 | 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八条 |
56 | 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 |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三条 |
57 | 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 |
58 | 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 |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三条 |
59 | 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八条 |
60 | 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八条 |
61 | 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二条 |
62 | 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的监管 | 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的行政检查 | 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63 |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管 | 对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行政检查 | 装修工程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
64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九条 |
65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监理活动的监管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及以下、事务所)申请及监理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监理企业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66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监管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4.《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5.《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条 |
67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
68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管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管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69 |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管 |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行政检查 |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70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 | 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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