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jj-2022-000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1-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随机抽查情况 |
关于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细则的公示
本细则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制定。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发布抽查工作计划,根据检查实施清单制定抽查任务,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抽查检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监管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检查实施清单中检查方式为“双随机”并纳入双随机检查的检查事项。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重点领域监管,未列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重点领域监管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跨部门综合监管理念,加强协同联动,合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二、“一单两库”建设
(三)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检查实施清单作为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四)“双随机”系统检查实施清单中的抽查内容分为日常和专项。专项检查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不设上限。日常检查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一般情况不高于10%。
(五)监管对象名录库分为市场主体名录库(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如场地场所、特定产品、行政相对人等)。
环县住建局各部门按照“谁监管、谁维护”的原则,对照监管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采取批量导入和单个添加的方式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辖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六)监管人员名录库包括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业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且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建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的非执法人员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通过批量导入和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单位从事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各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三、任务设置与摇号
(七)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环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抽查工作计划和相关要求,依照“谁制定,谁完成,谁录入”的原则,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开展抽查检查工作。任务类型分为年度计划任务和临时任务。其中选定为年度计划中某项任务的,其具体信息自动加载到任务表单栏,其执法结果自动归集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中。跨部门联合抽查要提前与参与配合部门就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检查要素进行事先协商确定。
实施抽查任务时,应当预先维护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人员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做到事项合并、检查对象合并、执法人员合并。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八)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对象)进行。抽查系统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九)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与监管执法人员随机进行匹配,名单通过双随机系统和移动端分发至监管执法人员。
(十)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要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十一)根据任务情况,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监管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户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十二)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区域范围限制。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特殊原因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环县住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另行指派。
四、抽查任务执行
(十三)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十四)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抽查系统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十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六)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七)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系统预查。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检查任务中涉及监管对象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检查表单可以事先打印,也可以应用抽查移动端实施检查后再行打印。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检查人员从检查组成员选派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规范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应用抽查移动端系统功能实施检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审核与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经检查组长审核同意,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该检查结果即自动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执法检查人员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十八)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如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本单位抽查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本单位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二十)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并在后续监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
(二十一)检查中各类检查表和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抽查移动端系统功能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通过抽查系统打印形成归档资料。
五、监督考评
(二十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三)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未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对已按照相关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检查职责、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发现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形,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二十四)本细则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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