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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j-2022-0008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1-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随机抽查情况

环县发改局单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实施清单

发布时间:2022-11-30 【字体:
环县发改局单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监管对象检查方式事项类别检查依据
1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监管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接受委托从事中央事权政策性用粮的粮食经营者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的行政检查各粮食收购企业现场检查一般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3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管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各粮食收购企业现场检查一般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第三十四条 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十五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的需要。
4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行政检查各粮食收购企业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管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规定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各粮食收购企业现场检查一般检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 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二)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存储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四)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 粮食存储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六)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七)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八) 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储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九) 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十) 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十一) 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关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6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的监管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的行政检查各粮食收购企业现场检查一般检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 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二)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存储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四)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 粮食存储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六)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七)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八) 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储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九) 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十) 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十一) 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关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7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监管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行政检查各粮食收购企业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 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二)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存储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四)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 粮食存储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六)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七)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八) 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储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九) 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十) 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十一) 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关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8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和规定的监管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和规定的行政检查各粮食收购企业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 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二)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存储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四)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 粮食存储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六)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七)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八) 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储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九) 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十) 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十一) 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关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9粮食最低最高库存的监管粮食最低最高库存的行政检查各粮食收购企业现场检查一般检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 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二)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存储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四)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 粮食存储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六)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七)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八) 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储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九) 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十) 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十一) 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关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10政策性粮食出库质量的监管政策性粮食出库质量的行政检查各粮食收购企业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11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监管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行政检查各粮食收购企业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12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的监管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的行政检查各粮食收购企业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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