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bj-2024-000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2-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公告
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若您2023年度产生的医药费用,符合医保报销相关规定还未及时报销,请务必于2024年3月15日前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申报,过后将不再受理。
1.城镇职工需到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医保窗口办理
2.城乡居民需到各乡镇卫生院医保窗口办理
环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2日
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