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2 10:43:51 【字体:小 大】 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若您2023年度产生的医药费用,符合医保报销相关规定还未及时报销,请务必于2024年3月15日前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申报,过后将不再受理。1.城镇职工需到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医保窗口办理2.城乡居民需到各乡镇卫生院医保窗口办理环县医疗保障局2024年2月22日 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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