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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环县通报一批卫星定位装置连续90天及以上未保持正常上线的货运车辆

来源:环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18 17:44:18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托货运车辆监管平台对接入的货运车辆数据进行核查,发现我县部分道路运输企业的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上线运行,致使行业监管部门无法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无法督促经营者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存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

现将2024年卫星定位装置连续90天及以上未保持正常上线车辆予以公开曝光,责成相关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通报的车辆逐车调查分析原因并上报结果,督促违规车辆经营者于30日内完成整改,期满后仍未整改到位的,暂停相关道路运输企业的业务办理,并对相关车辆予以停运处理,停运后不得开展营运业务。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提醒全县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车辆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因长期停运导致电池亏电未能上线的,请定期为车辆通电,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如车辆已报废、转籍等因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如因长期未有运输任务的,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管业务窗口办理车辆停运手续。对存在恶意关闭或屏蔽GPS信号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长期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的驾驶员、车辆经营者、道路运输企业,我单位将联合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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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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